民进南宁市委会 陈蓉 刘瀚钟 谢百义 李荣军
【摘要】社区矫正是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之一。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迫切要求,是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本文从目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入笔,深入分析并研究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阐明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构建和谐南宁、平安南宁,推进法治南宁建设以及促进南宁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现实意义,并提出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科学把握当今世界和当代中国发展的形势,从提出中国梦、“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到坚持群众路线、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等新理念、新方略,引领我们阔步前进,逐步形成了“四个全面”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战略布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这“四个全面”科学回答了新形势下如何发展、如何改革、如何治国、如何管党等根本性、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问题,开辟了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新境界,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新飞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处于引领地位;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战略举措,起着支撑作用。
今年2月,在党中央举办的省部级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了领导干部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地位和作用,科学阐明了党与法、权与法、以及政治与法治、改革与法治、法治理念与法治实践等重大关系,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重大问题,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和行动指南。3月8日,全国“两会”召开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广西代表团审议时,特别强调了广西要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必须结合实际把全面依法治国落实到位。
社区矫正是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之一,是一项重要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方面的重要体现,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去年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司法部工作汇报时明确指出,社区矫正已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我国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十多年来,社区矫正工作有序推进,发展顺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目前,社区矫正具备了较好的工作基础,法律制度初步确立,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机构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社会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社区矫正法已经列入立法规划,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迫切要求,是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因此,作为参政党地方组织的南宁市民主党派,应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入开展社区矫正调研,协助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南宁、法治南宁建设建言献策,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目前南宁市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情况
自2010年12月,我市试行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工作以来,截至2015年5月止,全市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752人,累计解除矫正2709人,现有在册社区服刑人员2043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累计再犯罪的10人,累计再犯罪率0.21%,没有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成功矫正了一批社区服刑人员,有效地预防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为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一)领导重视,措施有力,保障到位。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基础保障。一是成立以党政分管领导为组长,司法、公安、法院,检察院、人社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司法局设立办公室,把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管理,预防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来抓,纳入议事日程。各县(区)、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基本形成了社区服刑人员四级管理的组织机构格局。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联动推进工作深入开展。三是制定出台《南宁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方案》(南办发[2010]143号)等文件,对社区矫正工作作出规定,进行规范。四是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有效地保障了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科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司法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先后出《社区服刑人员管辖办法(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若干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奖惩考核暂行办法》、《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撤销缓刑、假释、决定收监执行的规定(试行)》等文件,健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登记、建档立卡、矫正管理等衔接程序和工作制度,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矫正管理成效。市综治委下发《关于给各县区司法局、基层司法所配备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协管员的通知》,给各县(区)、开发区司法局配备2至3名协管员,各司法所配备1至2名协管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制订完善涉及社区矫正规章制度、文书样式、审判规程20多份,形成了刑事审判与社区矫正衔接工作较为完整的规范体系;推进心理辅导向社区矫正延伸,开展回访帮教活动近500次,对社区未成年服刑人员回访帮教、心理矫正覆盖面达100%。市检察院加强检察监督,两级检察机关单独或与司法部门先后开展检察监督120次,对全市各县(区)104个乡镇、26个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进行实地检查监督,促进社区矫正管理依法、公正、规范。市公安局出台《开展对重点人员动态排查管控工作方案》、《开展对重点人和监管对象排查管控的工作方案》等方案,加强管控措施和管控频率,随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动向,严防漏管失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财政局与市司法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标准和列入财政预算。市人社局对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就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安排就业,与市司法局下发《关于开发123个公益性岗位用于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通知》,给各司法所配备1名公益性岗位人员。市教育局积极为社区未成年服刑人员就学提供帮助。团市委与市司法局开展“青年志愿者彩虹桥行动”,利用寒暑假期组织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等院校500多名志愿者开展帮教活动等等。
(三)县(区)扎实推进,工作有序开展。各县(区)认真开展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宾阳县以切实抓好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矫正管理工作为基础,把握固本强基新常态,做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衔接“细”,底数“清”,调查评估“实”,档案“齐”,定位“准”,管理“严”,及时掌握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动态信息,实现管理规范新突破;把握以人为本新常态,推行矫正管理亲情模式,注重发挥家庭教育矫正作用,实现教育矫正新突破;把握以情育人新常态、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就业帮扶活动,符合低保条件的,帮助办理低保手续,实现帮扶新突破。青秀区强化队伍建设,率先成立我市首支社区矫正工作辅警执法大队,提高依法监管能力;完善工作机制,先后完善社区矫正联席会议机制,建立社区矫正衔接联动机制,推行社区服刑人员指纹考勤制度,实施24小时实时监控制度和身份证查验制度,促进工作规范管理;优化创新管理模式,设立青秀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矫正管理;建设现代化信息平台系统,使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实现调查委托无纸化、即时获取庭审信息、法律文书流转无缝衔接、社区矫正执行信息共享、社区服刑人员再犯案即时查询等五个方面的突破;总结矫正教育规律,提升帮扶管理整体效果。
(四)积极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一是实行分类管理。制定出台《南宁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分别采取宽管、普管和严管三个级别监管模式,杜绝脱管、漏管现象。在节庆、“两会”等社会敏感时期开展排查,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实行外出务工请销假制度。二是建立信息平台。建立南宁市社区矫正移动监管平台,形成市、县(区)、乡镇(街道办)社区矫正工作三级联动,实现管理方式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和可查、可控、可管、可共享的效果,实时查看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轨迹,做到“行知去向,动知轨迹”。全市社区服刑人员全部纳入信息化管理,列入严管和普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全部实施定位管理,有效破解社区服刑人员监管难题。三是试行网格化管理。在西乡塘区万秀村、青秀区蓉茉社区,探索社区服刑人员“网格化”、“精细化”贴身管理,进一步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积极探索,逐步建立了行之有效的社区矫正管理措施。
二、当前南宁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社区矫正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新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引起高度重视。
(一)政策法规不够完善。目前,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管理的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工作开展缺少法律支撑。工作主体与执法主体不一致,对社区矫正参与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未作确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等,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不够健全规范。国家对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还没有统一规定,司法部和自治区司法厅成立了社区矫正管理局,南宁市只是市、县司法局内设社区矫正工作科、股,没有设置专门矫正司法警察队伍。城区检察院没有设置刑事执行的检察机构。司法所是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管理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但部分司法所人员不足,全市司法所仅有1人的约占18%,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以后,上级也没有下达专门的社区矫正编制。招聘的协管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因待遇偏低流动频繁,队伍不够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
(三)改造管理难以到位。司法所基础设施比较薄弱,有的司法所仅有一间办公室,影响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工作经费不足,矫正小组成员报酬少或没有报酬,工作缺乏积极性,影响教育矫正的落实。吸毒、身患重病等社区重点服刑人员监管难度较大。有的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不够理解,不积极参与,影响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力度。执法装备不足,信息平台没有完全实现互通互用。
三、进一步加强南宁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管理,是一种新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也是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构建和谐南宁、平安南宁和法治南宁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14年国家取消劳动教养刑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符合社区矫正的人数,增加了监管的工作量及工作难度。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 总结经验,积极推动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出台
社区矫正是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必须依法规范进
行。一是针对当前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的现实情况,在保证社区矫正工作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相关文件,《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规范运行下,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总结我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在工作程序、教育矫正、劳动改造、日常奖罚、监督管理等方面形成的经验,并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呼吁国家、自治区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二是研究出台相关地方性的政策法规。根据国家、自治区出台的新规定新要求,对我市原有的操作规程、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梳理和重新修订,不断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管理的措施,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环节和工作程序,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保证社区矫正管理的严肃性。
(二)严格执法,加大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力度。认真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确把握社区矫正的刑罚属性,严格依法依规,强化管控社区服刑人员,严格落实监管和教育矫正制度,严格责任追究,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严防脱管漏管,强化对“重点人”的跟踪监督,把不服管教、有脱管漏管倾向、有轻微违法行为或有重新犯罪可能的社区服刑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逐一进行诫勉谈话,约束其遵守规定,服从管理,定期汇报;加大惩治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的力度,对不服管教又再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移交监狱收监,确保社区矫正管理起到威慑的作用,保障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健康有效地开展。
(三)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构建完备的社区矫正管理体制机制。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健全的机构和高素质的队伍,是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深入开展的组织保证。一是进一步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部门组织实施、指导管理,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管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二是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建设,重点加强司法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办)社区矫正机构,明确相关职能。三是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构的建设。根据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需要,在城区检察机关设立相应机构,配置相应的人员,加强对社区矫正管理各个环节的检察监督,促进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四是加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队伍的建设,着力加强县(区)、乡镇(街道办)专职队伍建设,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司法队伍,按照基层司法所和县(区)司法局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刑罚执法岗位人数配备警员,组成由县(区)司法局管理的社区民警中队,保障教育矫正、改造管理到位。增加司法所编制,消除1人司法所的现象。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招聘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确保每个社区服刑人员都能对应建立矫正小组,保障教育矫正到位,不断提高教育矫正成效。同时发展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组织和引导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五是加强队伍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思想政治水平、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更好地承担起社区矫正管理的职责任务。
(四)重视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保障机制。基础建设是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保障,要按照南宁市的文件规定增加工作经费投入。一是加快司法部门业务用房建设,清退司法所被挤占用的办公用房,确保各司法所有专门用于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用房;按照全区县(市、区)社区矫正中心建设标准,建设县(区)级社区矫正中心,把县(区)级社区矫正中心作为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平台,强化司法部门社区矫正执法职能,确保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统一性、严肃性和规范性。二是加强社区矫正管理装备建设,为社区矫正管理执法工作,配备必要的执法记录仪、执法用车等装备设备。三是认真贯彻《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规范》,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监控指挥中心、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平台、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库和定位系统。健全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衔接机制,推动各级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数据互联互通。继续加强GPS定位管控,加大对越界、人机分离等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扩展社区矫正管理信息平台的使用范围和功能,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网上监管、教育、帮扶,不断提升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四是认真贯彻落实市财政局、市司法局下发的有关经费保障的意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发放,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五是建立专项基金。针对社区服刑人员一时难以就业、家庭困难甚至无家可归的特殊情况,由财政拨专款、社会救助等方式,在司法部门设立社区服刑人员安置帮教临时救助资金,用于无家无业无经济来源社区服刑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和治病。
(五)积极培育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促进公众积极参与社区矫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积极营造社会参与杜区矫正管理的良好氛围。一是通过各种各类媒体,加大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典型示范工作的社会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各单位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稳定的特殊性,理解支持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管理工作,消除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歧视和排斥,包容、关心,帮助社区服刑人员,为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是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鼓励社区矫正机构将疏导心理情绪、纠正行为偏差、修复与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引导就学就业等项目,通过多种方式向具有社区矫正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三是鼓励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动员民主党派具有法律知识的爱心人士、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通过捐赠物资、提供工作岗位、提供技能培训、提供专业服务等方式,为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提供帮助。
总而言之,作为参政党地方组织的南宁市民主党派,要围绕中共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中心,积极履职尽责,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及服务社会的作用,为构建和谐南宁、平安南宁、推进法治南宁建设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资料)
〔1〕高法院 高检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3号。
〔2〕《在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广西法治建设”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赵波(2015年4月14日)
作者:
陈 蓉 民进南宁市委会副主委
刘瀚钟 民进南宁市委会副调研员
李荣军 南宁市江南区街道办副主任
谢百义 南宁市青秀区津头街道办退休干部
(本文获2015年南宁市统战理论政策创新成果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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